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,是一个有特殊困难的群体。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、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,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起步较晚。
九十年代初期,为保障和扩大残疾人就业,国务院批准实施了《中国残疾人事业“八五”计划纲要(1991年-1995年)》,后又批准实施《中国残疾人事业“九五”计划纲要(1996年-2000年)》,要求残疾人就业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,以分散为主,多渠道安排的方针。在《劳动法》和《残疾人保障法》中,也以法律的形式将此确定下来:“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组织,城乡集体经济组织,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”明确了社会各单位应尽的义务。各省市均制定了《〈残疾人保障法〉地方实施办法》,明确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。30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也都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了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办法》及其配套文件。初步建立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、法规体系。
1992年底,国家计委、劳动部、民政部、中国残联共同确定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试点工作。目前,全国基本都已开始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。
经过近10年的努力,全国已建立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2058个,初步形成一个为残疾人服务的全国性网络,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了组织保证,有效地促进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实施。目前,全国城镇残疾人548万,其中适合就业的残疾人450万,已有330.1万人就业。其中:集中就业84.9万人,分散按比例就业160.2万人,个体就业85万人,城镇残疾人就业率由1987年的50%提高到73.3%,农村残疾人就业率超过88%。